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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9 14: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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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现行养老保障体系的现状和不足
1.2.1 我国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现状
1.2.1.1 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构成
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是指社会成员的老年经济保障应该由政府、企业和个人来共同承担。政府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通常称为第一支柱,企业为员工设立的各类退休计划、企业年 金计划等为第二支柱,职工个人购买的养老年金保险、养老基金、相关的银行储蓄等为第三 支柱。
构成第一支柱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政府向全社会成员提供的公共产品,其目的是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退休后的基本经济保障。社会保险中与老年人最直接相关的是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保障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要的现金,基本医疗保险则是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费用支出的补偿。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涉及面最广的一项保险制度,通常是中低收入劳动者退休后最主要、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构成养老保障第二支柱的主要是来自企业或事业单位建立的各类退休计划,在我国主要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计划,这类计划通常会得到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我国目前第二支柱的发展还很薄弱,主要表现为覆盖面低,保障程度不高。
养老保障的第三支柱来自于个人和家庭,即由个人及家庭提供的收入来源。这类收入来源一般可作为第一、第二支柱的补充,提高老年人的经济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同时也更侧重于对可能出现的重大支出的预防。构成第三支柱的来源有多种形式,包括: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养老基金、银行储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资产带来的收益、可能的工资性收入、房产收益和子女提供的赡养费等。
根据上述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相应的养老金也可分成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公共养老金、企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公共养老金主要指政府的社会基本养老金,企业养老金主要指企业年金及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指个人为自己建立的、以提供退休后收入保障为目的的养老金计划,既可以为不能参加第一、二支柱养老金计划的个人提供退休收入保障,也可以为参加了第一、二支柱养老金计划的个人提供额外的养老保障;其基本特点是:个人自愿参与, 政府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采取完全积累的模式;典型方式是购买养老年金保险、养老目标基金、建立个人退休账户等。
1.2.1.2 我国三支柱养老⾦体系的发展及失衡
与国际上相比,我国的养老金体系有两个明显不足:(1)养老金资产总额严重不足,体现为养老金资产占 GDP 的比重严重偏低;(2)养老金体系各支柱之间的发展失衡,严重依赖公共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等无论在覆盖面还是资产份额上均严重不足。
首先,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养老金总资产占 GDP 的比重严重偏低。截⾄ 2019 年末,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累计结存 6.29 万亿元,全国企业年⾦积累基⾦总规模为1.80 万亿元, 第三支柱刚刚起步,规模尚小,我国第⼀、第⼆支柱养老基⾦仅占 GDP 的 8.16%(2019 年国内⽣产总值 99.09 万亿元)。如果第一支柱养老金资产的计算考虑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 2.63 万亿资产,那么 2019 年我国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养老金资产总计占 GDP 的 10.81%。第三支柱方面,假设第三支柱占比不变,那么2019 年第三支柱规模约为 1.44 万亿元(见图 1.6)。因此,即使考虑了广义第三支柱养老金资产,2019 年我国养老金总资产也仅约占 GDP 的 12.27%。而 2018 年,全球养老金资产规模前 22 名的国家或地区的养老资产占 GDP 的平均比重就已经达到了 67%4,因此我国养老金资产规模远远低于许多国家。
其次,在养老金结构上,我国当前的私人养老金——第二与第三支柱的规模严重偏小, 分别仅占 2019 年 GDP 规模的 1.8%和 1.5%,远远低于美国(2018 年美国第二、三支柱养老金合计占比大约为 GDP 的 118%)。这一现象说明我国养老金体系内各支柱发展之间严重失衡,过度依赖公共养老金,第二和第三支柱规模小,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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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加快发展第三支柱养老⾦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第三支柱养老金可以减少对公共养老金和企业养老金的依赖和替代率要求,进而减少政府和企业的财务压力。第三支柱还可以增加对非正规部门人群的覆盖,覆盖那些未被第一支柱、第二支柱覆盖的人群,如自雇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家庭妇女等。尽管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非正规部门人员进行了覆盖,但存在个人缴费过高或给付水平较低等问题。第三支柱养老金通过个人账户形式,为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可以有效地提高非正规部门人群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
建立第三支柱养老金还有助于提高退休后收入水平和提高退休准备金的投资收益率。第三支柱养老金在缴费金额、投资选择等方面均赋予个人更多的选择权,个人可根据自身的收入、风险偏好,在享受国家政策优惠下,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发展好第三支柱养老金也是推动经济长期增长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国居民家庭持有的金融资产一直以银行存款为主,2015 年末占比为 60%,银行理财产品占比为 14.5%,股票和公募基金占比分别为 17.7%和 3.5%。可以看到,我国居民储蓄中无风险资产(即银行存款加银行理财)占比达到 3/4,投资性资产合计仅占 1/5,专门用于养老的资产占比不足。上述资产结构带来了两种金融资产配置上的扭曲:一是家庭部门缺少专业化养老资产配置渠道,以养老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大量配置于无风险短期金融产品,仅能获取低于社会平均回报率的固定收益,或者是无序流入高风险的股票市场,可能导致养老资产的巨大损失;二是金融体系将居民储蓄向实体投资转化的功能严重不足,尤其缺少有效的长期资本形成机制。近年来,我国实体经济增长率下行,金融领域结构性矛盾突出,大量金融资产没有转化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资本金,整个金融体系在过剩资金的驱动下,向下寻求无风险收益,衍生出各种相互嵌套的结构化金融产品。由于缺少养老金在资金来源端的分流和资金运用端的长期理性,金融体系中真正触达实体经济的投资工具不发达,客观上加剧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扭曲。发展第三支柱养老金能够有效改善上述扭曲现象,其价值已经为以美国为代表个人账户养老金(IRA)所验证。
我国已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个税递延的商业养老保险也开始了试点。但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需要均衡发展,任何一个支柱的滞后发展,都会加重另外两个支柱的压力,影响整个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为加快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2018 年2 月,人社部、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工作,标志着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正式进入制度建设阶段。
1.2.2 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的发展状况
从世界银行 1994 年的报告《Averting the Old Age Crisis》中提出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至今,已经二十多年了。该报告认为,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障体系应当同时实现三个目的:再分配、储蓄和保险。然而,仅依靠政府提供的养老金,是无法在保证效率的条件下实现上述目的的,人们将会面临各种分配及税率过高问题。因此,世界银行提倡各国形成主要用于消除贫困与不平等的政府养老金计划,强制的企业或个人补充养老金计划,自愿的个人补充养老金计划。虽然提出了三支柱体系,但随着各国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和成熟,人们对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养老保障中应该发挥作用的看法,也在不断变化,尤其是第三支柱应当发挥的作用,正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
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是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退休前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在退休后或从合同约定的时间起,定期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去世。目前,我国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大致可分为传统型定额给付型年金、万能型年金和投连型年金(又称为变额年金)。不过我国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市场目前发展得还很有限,面临较大的发展瓶颈。以变额年金保险为例,中国保监会于 2011 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开始推动变额年金保险的发展,初步拟定的试点地区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等五市。但是变额年金产品的市场接受度过低,发展严重遇冷。截至目前, 我国保险市场上仅存的变额年金产品只有工银安盛的“保得盈”年金保险产品和中美联泰大都会的“步步稳赢”年金保险产品。据统计,保得盈和步步稳赢变额年金保险产品最初申请的销售额度分别为 9 亿和 29 亿,但试点一年期间的保费收入却只有 1.5 亿和 2.4 亿,这与美国变额年金每年高达 1000 多亿美元的保费收入形成了鲜明对比。
我国发展商业年金保险的困难主要在于:第一,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种类单一,回报率低,难以体现“养老”特征。我国目前实际销售的商业养老年金产品中,大多数是定额给付分红型年金,且保费缴纳和给付方式类似,保障范围、保险责任、费率等方面相似,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市场中以分红型个人年金产品为主,未来的养老给付大多为固定金额,没有考虑到物价水平和利率的因素,造成年金产品收益率明显偏低。第二,2018 年之前我国尚没有出台针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对购买者的吸引力。
2018 年 4 月 12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自 5 月 1 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 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税延型养老险,试点期限暂定 1 年。所谓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可以在税前列支,当领取保险金时再根据当时的税率缴纳税款。由于可以长期递延纳税,再加上退休后适用的边际税率可能较低,因此对投保人有较明显的税收优惠, 可以激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按照《通知》的规定,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 6%和 1000 元中孰低的办法确定。也就是说,每人每月最高 1000 元、每年最高 1.2 万元的税延额度。在具体操作方面,《通知》强调,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的产品要符合“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的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的要求。
除了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外,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也将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中发挥重要作用。2018 年 3 月 2 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金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基金指引》规定,养老目标基金在发展初期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FOF)的形式运作,这也是海外目标日期基金(生命周期基金)的运作形式;鼓励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资金长期稳健增值。在此之前,基金行业已经存在一些名称中带有“养老”字眼的公募基金产品,但这些产品明显并不属于《基金指引》中的养老目标基金,而是属于一般认为的“公募养老主题基金”。公募养老主题基金是专指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收益的养老理财工具型公募基金,不包含投资养老产业的行业基金。2012 年 11 月天弘基金推出的“天弘安康养老”是业内的首只养老主题基金。之后,养老主题基金迎来了迅速发展期。但是,公募养老主题基金并非真正的养老目的基金。换言之,其并不具有服务于投资者养老目的和生命周期的投资特性。因此,养老主题基金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相对稳健的公募基金产品。养老主题基金类型繁多,主要涉及股票、指数、债券、混合、分级等多种类别。按照投资策略分类,主要分为养老产业主题投资基金和以绝对收益策略为主的偏债混合基金。基金类型最多的是偏债混合型基金,一共有 7 只; 被动指数型、灵活配置型和普通股票型分别有 2 只;偏股混合型产品仅有 1 只。
2018 年 3 月证监会发布的《基金指引》中规定的养老目标基金才是真正意义上服务于养老的养老基金。在证监会《基金指引》发布后,公募基金热情高涨,提交了多达 59 只养老目标基金产品,包括目标日期基金和目标风险基金。2018 年 8 月 6 日,首批 14 只养老目标基金从 59 只产品申报名单中获得证监会批准,具体包括了中欧预见养老 2035 等 14 只养老目标基金。其中 8 只为目标日期策略产品,6 只为目标风险策略产品,都采取封闭期运作,首批产品封闭期有 1 年、3 年和 5 年不等。具体来看,目标日期策略产品方面,有 5 只将退休日期设定为“2035”,2 只设定为“2040”,还有 1 只设定为“2043”;目标风险策略方面,有 5 只为稳健策略,1 只为平衡策略。以中欧预见养老 2035 为例,该基金主要针对 1970 年-1980 年出生的投资者,假定他们的退休年龄区间在 55 岁-65 岁,这些投资者将于 2035 年左右退休,故目标日期设在 2035 年。除了目标日期以外,该基金的投资策略将根据目标日期型基金的下滑曲线模型,随着投资人生命周期的延续和目标日期的临近,基金的投资风格相应的从“进取”转变为“稳健”,再转变为“保守”,权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下降,而非权益类资产比例逐步上升。
当前,我国第一批养老目标基金已经开始了发行,包括华夏养老 2040、中欧预见养老2035 基金等。第一批试水的养老目标基金也面临着一定问题和挑战。第一,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第一批养老目标基金针对的群体相对较为有限,集中在 2035-2040 年退休的人群; 其他年龄段的投资者缺乏有效的投资标的。第二,第一批养老目标基金出于声誉和未来市场增长的目的,需要追求长期优质回报,因此于投资管理能力的要求较高;未来养老目的基金市场上的基金或将在业绩和规模两方面形成马太效应和出现明显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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